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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成本究竟是不是商业秘密?
世界经理人文摘 ( 日期:2006-09-27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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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建设厅否决人大代表建议

    广东省建设厅在对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公布房屋成本这一做法是违背市场经济的。在市场经济下,决定价格的因素主要是供求关系而不是成本,开发商有根据市场需求以及房屋质量好坏、配套设施是否完善、档次定位等情况确定销售价格的自主权。对商品住房成本价进行公开,或者公开的内容和程度把握不好,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

    网民:不能动不动就用“商业秘密”吓人

    广东省建设厅在“否决”人大代表建议时的论证出发点,引起网民争议。他们认为,建设部门只对人大代表的建议进行了“不可行性论证”,为什么不进行“可行性论证”呢?房价成本不公开,成本里可能就有猫腻。一些“隐性成本”一定拿不上台面,见不得阳光。如果说房价成本是开发商的“隐私”,那么现在一些地方政府想办法替其保护“隐私”,从中也多少能看出公布房价成本的难度。

    有网民认为,不能把所有形式的房屋成本公开都列入侵犯商业秘密范围。公众和人大代表所要求的,并非将每一个楼盘的实际成本都公之于众,只是公开同类楼盘的社会平均成本,这个平均成本既可以给公众购房以指导和参考,也不会侵犯某个企业的商业秘密。


    法学专家:房屋成本无密可保

    记者连线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他认为,构成法律上保护的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主要特点一是公众无法获得,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得到;二是生产中有诀窍,具有实用性,能为他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披露后会造成损失;三是采取了保密措施,如订立保密协议,采取保密措施。公布房价成本并未要求每个开发商出具他们的管理费用、人头费用等细目,随着土地实行招拍挂,税收征管程序的日渐透明,房屋成本中的这些部分实质上已经无密可保。  

    物价部门:公布成本不会构成侵权

    此前,福建省福州市、江苏等地已试行公布房价成本,记者分别连线了两地推进这一改革的物价部门。两地物价部门的负责人都认为,合理的市场定价机制,前提是信息充分公开。在西方国家,政府经常发布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成本价格情况,目的是让公众了解、参与价格的形成,从而使价格趋于合理。我国政府部门公布由自己控制、掌握的城市房价中的成本构成,应该不会构成对开发商商业秘密的侵犯。公布房价成本之所以难,主要是建设部门有不同意见。

    他们分析认为,房地产的高利润是如何产生的,就是利用信息不透明。公布房价成本,是用软的市场手段来调控楼市,让开发商有一个相对合理的利润率。这有助于强化形成成本约束机制,提高房价信息透明度,还消费者知情权。

    建设部门:你让他说,他让你说

    记者还先后电话联系了江苏省建设厅和南京市建委等部门。南京市建委办公室和综合处等多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商品房的价格不归建委管,这是物价局和房产局的事。建委只负责审核外地开发商的资质和立项方面的事,也就是房地产前期开发的工作。江苏省建设厅办公室的答复是,不清楚这方面的情况。

    记者又就此向建设部咨询有关情况,建设部新闻处负责人答复说:作为主管部门,建设部不便评价广东省建设厅的表态,因为这个问题敏感。也许是不到时候,也许表态会对房地产发展不利。再说,这么大的事情要按程序报批,也不能就此说是建设部“拒绝表态”。

digest.icx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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