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每天眼睛一睁开就是刷卡”、披挂一身名牌、用大叠百元人民币来点烟……日前,上海的一个主要内容为张贴照片炫耀奢侈生活、毫不掩饰地鄙视穷人的博客成为某热门论坛的讨论焦点。除了极力炫富之外,这个被网友戏称为“小龙少爷”的博主还极力嘲笑穷人,“穷人的世界真恶心”之类毫不掩饰的鄙视字眼比比皆是。此事经新民网报道后,又经新浪网转载并做成专题,在网上引发的“仇恨”和声讨不断升级。
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加之一些人暴富的合法性大可置疑,以及不少富豪的为富不仁,使贫富之间的对立情绪比较强烈。有人把这称之为“仇富”,有人说“仇富”仇的只是非法之“富”。不管怎么说,贫富之间的这种矛盾确实非常“敏感”。就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跳出这样一个用钞票点烟并公然挑衅的“富人”,无异于扔出一颗炸弹。可是,真有这么“过分”的人吗?细读报道,我觉得这很可能是假新闻——
首先,记者并没有见到当事人。报道的所有内容都来自当事人的博客以及网友的反应。虽然博客上有很多当事人穿着名牌服装的照片,但这并不能证明他的生活确如他声称的那样。他身上穿的名牌可能是假的,甚至照片都可能是假的。报道中唯一可以“印证”当事人确实存在的,是“小龙少爷”的一个熟人“揭露”他并没有那么富有,但谁不知道此人是不是他自己换个“马甲”而扮演的托儿。
再者,“烧钱点烟”明显带有“表演”的成分。要“烧钱点烟”,必须先把钞票点着,本身就比较麻烦;而且钞票点着后,火苗往往也不好用。因此,即使是真的到了“视钱财如粪土”的地步,也不会用烧钱的方式来点烟,更不会一次用好几张。也就是说,那张“烧钱点烟”的照片很可能就是专门做给别人看的——作一次秀而已。
现在的互联网,鱼龙混杂。变态的人不少,故意制造噱头吸引眼球的事更多,记者对此应该保持足够的警惕。像“小龙少爷”这样的人,记者如果未见当事者,绝不应该如此草率而不加辨析地诉诸文字。而记者在写这篇报道时,“小龙少爷”的博客已经无法访问了。他不仅没有见到“小龙少爷”,甚至连试图与“小龙少爷”取得联系的表述都没有。
报道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货币经营处综合科一位王姓先生表示,用人民币来点烟的行为很严重,已经触犯了法律。他说:“故意损坏人民币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也就是说,损毁人民币是违法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损毁人民币会触犯刑律。实际上,《刑法》并没有关于损毁人民币的规定。《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损毁人民币的最高处罚也不过1万元罚金。《人民币规定条例》最后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也就是说,在人民币问题上,只有涉及伪造或变造假币时才有可能构成犯罪。
从法理上讲,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才能上升到犯罪的高度。而烧毁人民币,既不损害他人利益,也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唯一可能的“后果”就是影响金融秩序,但这种影响微乎其微——休说只有几百元,即使烧掉几百万元,对庞大的货币流通量来说,也只是沧海一粟。对这种行为,酌情给予治安处罚,足矣。
不作调查核实,未免轻率;援引法律错误,以讹传讹——如此报道,也太不负责任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