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组织他人偷渡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骗取出境证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等分别判处刘志坚等9名“蛇头”有期徒刑2年至6年不等,并各处2万元至7万元不等的罚金。
自前年5月26日开始,福州公安边防支队对以刘志坚为首的偷渡组织团伙进行了近两个月的侦查,掌握了大量事实和证据。前年7月20日下午至次日凌晨,警方多路出击,展开收网行动,先后在北京、厦门、三明、莆田、福州等地抓获刘志坚等涉案人员38名,缴获用于组织偷渡的护照百余本及其他作案工具,彻底摧毁了这一偷渡组织团伙。经查,为牟取暴利,刘志坚、门玉英等人组成的偷渡组织团伙从1999年至2003年7月20日,以旅游、商务考察等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前往俄罗斯的旅游签证、商务签证共计227份,用于组织他人偷渡,且被签人员均已出境。在共同犯罪中,刘志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