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流到合资合作方
一些公司采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或合资的方式,将公司应得利润外流到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从公开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相关资料看,目前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将自己的项目交由上市公司开发,或是大股东和上市公司成立项目联合开发公司。一般情况下,对于大股东出地,由股份公司出资金进行项目的合作,一些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往往根据需要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由上市公司负担开发项目的所有风险,大股东坐收渔利,这实际上是变相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更有一些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采取了只合作不出资的方式白拿利润,或者并不采取项目合作、合资的方式,而是将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成本(部分甚至全部)直接由上市公司承担,自己做无本或低成本的生意。此类关联交易,导致上市公司的利润大幅减少或成本大幅增加。当然,项目合作式的利润外流,并不限于流向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也可能流向其他貌似无关的单位甚至公司高管私人控制的法人实体。而非上市公司由于没有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其利润外流的隐患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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