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炒作的时代,这也是一个“唯恐天下不乱”的时代!电话门、解说门、秘书门、婚礼门、电池门、中指门等事件发生以后,瞬间便成为各大媒体争先恐后报道的话题。媒体嘛,本身就是及时传播新闻的载体,报道一些热门话题,这本无可厚非。但一些媒体为了博人眼球,竟然在没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恶意夸大事实,实在让我们对媒体的可信度再次表示怀疑。
近日,就有媒体披露“罗纳尔多将起诉广西金嗓子,并计划连央视也作为第二被告送上法庭”(这是不是该称呼为“广告门”啊?但愿我没有猜对吧)。此消息一出,在短短的两天时间,就已经被各大媒体网络炒翻了天,正反面信息俱有。一些跟风的媒体纷纷谴责广西金嗓子太“无耻”,一些追求深度的媒体则千万百计想挖掘事件内幕,而一些理性的媒体则怀疑事件的可信度。
事实上,从媒体做新闻的角度,到我们得知某一新闻线索,第一要分析的就是新闻的可信度,有没有事实依据,这些依据是否能够站住脚跟。
首先,让我们看看“罗尼状告金嗓子”事件的可信度?
从各大媒体的报道来看,罗尼起诉金嗓子有两大理由:一是,罗纳尔多根本不是金嗓子的代言人,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而金嗓子在广告中滥用罗纳尔多的形象;二是,有中国制药厂找罗尼代言,但前提是与金嗓子中止合同。
在我看来,这两大理由都缺乏立足依据。根据肖像权使用法则,如果没有罗尼的允许,就算金嗓子吃了豹子胆,也不敢使用罗尼的肖像。如果事实跟《北京青年周刊》中披露罗尼经纪人提出的四点疑问中分析的一样,对于当时正处于巅峰状态的罗尼来说,即使在中国状告得不到多少赔偿,也绝对不会允许这样的广告去糟蹋他的国际巨星形象。但令人不解的是,罗尼根本没有在当时状告广西金嗓子,而默默允许其使用了三年!
根据代言人法则,一个代言人不允许在同一行业代言两家企业。或许,这也是“理由”之二中那家中国制药企业要求罗尼与金嗓子中止合同。但究竟有没有这家企业,我们不得而知。毕竟,当罗纳尔多名震世界的时候,有多少家企业都想请罗纳尔多代言,但都是可梦而不可求的事情。从1997年到如今10年光阴,据我所知,使用罗尼的中国企业中仅有广西金嗓子一家(如果有其他的,恕我孤陋寡闻)。从这可以看出,或许,想请罗尼代言的企业真不少,但是真正请的恐怕屈指可数,更何况在罗尼日落西山的时候请其代言,是否觉得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