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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应有当自己"开发商"的权利
世界经理人文摘 ( 日期:2007-03-20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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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是制度设计不合理所造就的开发商的垄断地位,使得这一个并进行任何实质性生产劳动又没有足够自有资金的“中国最大的倒卖商、皮包商和中间商”,获取了巨额暴利。有人就此提出质疑说:“并非所有的开发商都是皮包公司,有些开发商本身就拥有建筑公司。”问题是,这种拥有建筑公司的开发商所获取的暴利,同样不是在建筑环节获取的,而是在所谓的“资源配置”过程中获得的,仍然无法改变开发商空手套白狼获取惊人暴利这一事实。

    在国外,这种集规划、建筑、装修、资源整合为一体的开发商所获取的利润非常之低。中央党校教授邓聿文研究的结果是,“在国外成熟的房地产市场上,利润一般被控制在5%左右。”而我们的许多项目利润率达到300%以上。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任玉岭指出:“我对房地产太熟悉了,从我当北海市副市长接触房地产行业到现在已经18年,至今也一直在关注这个行业……(房地产利润率)100%都不止。”

    因此,我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投资与市场研究室主任、博士后曹建海先生提出,打破目前开发商的强势垄断地位,引入竞争关系,迫使现存的垄断的恶贯满盈的开发商机制,被一种以公平竞争为核心的多层次的开发商机制(保护单位或个人担任自己的开发商)所取代。我提出:打破开发商垄断的核心是增加市场准入主体,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竞争关系。就像前面提到的自建房和合作建房者那样,由他们自己承担开发商现有的功能。也就是说,政府要允许人人都可以做自己的开发商,赋予民众这种权利,以形成良性的竞争状态。这时的开发商就好比婚姻介绍所,你收的中介费高了,对不起,我去别的婚介所,或者我自由恋爱去——自己承担开发商的功能。这个时候,开发商所获得的利润,只能是它作为一个皮包商或中间商应该获取的利润,在整个房地产业链条中,他们获取的应该是类似服务费这样的少量利润而不是现在的暴利。

    对于取消开发商,曹建海先生作了更系统的阐述,他撰文指出:取消房地产开发商不是就地取缔,而是通过房地产环境的改变,让现有的中国特色的开发商失去生存环境自然消亡的一个有限时间的过程。取消开发商的首要条件是取消其支柱产业的地位,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回归到自然人和社会企业的地位。禁止政府基于盈利目的的土地买卖行为。取消引发严重矛盾的、由政府主导的各种城乡拆迁活动。城中村改造、旧城区改造应由原住居民主导。彻底放开自然人和社会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各种限制,鼓励自主建房、合作建房和单位建房,对这些直接解决民生问题的开发活动实施税收减免、成立住宅合作银行、金融贴息等扶植政策。鼓励建筑企业从事土地购买、规划设计、建筑施工、房屋经营、房地产金融等综合房地产业务,使建筑企业成为房地产开发的主流企业。允许各类投资基金、投资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通过各项税收政策将其规范到房地产租赁经营领域。 要严格限制各类房地产投机活动,对于各类房地产企业、多套住房持有者,按照工商企业方式进行管理,正确区分住房消费和住房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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