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招:你值得拥有最好的
这些购物点的商品,不是以次充好,就是以假当真,而且多是珠宝、玉器、名表、首饰一类的商店,游客现场看不出价值和优劣,必须到专门的机构鉴定。在商家的“忽悠”下,游客可能会花高价买回去次货、假货。
小张说,曾有一位游客以6万港币买到了一只从保险柜里拿出来的玉镯,如获至宝。但同样从那个保险柜拿来出来的另一只玉镯,开价7万港币,被另外一名游客使劲砍价,最终以1000港币成交。小张提醒说,最好别买钻石、珠石、玉器,2元钱的石头卖到1万元,这是再常见不过的事。
第4招:软的不行来硬的
如果有游客能禁得住诱惑,就是不买。这时,当地旅行社的导游就开始来硬的了。小张说,当地导游和旅行社惯用的伎俩是:甩脸色、讽刺挖苦、说难听话、停车不走、说车坏了、下面活动没安排好,或者找个借口溜得不见人影,让你苦等。这时,购物已经由“暗骗”演变成了“明抢”,再不“开窍”的游客也会明白:不购物,别想走。
导游:只是“食物链”一环
由此,组团社、地接社、地接导游、购物点、游客已形成了一个奇怪的食物链:组团社“吃”地接社,地接社“吃”自己的地接导游,地接导游则“吃”购物点,最后购物点“吃”到了游客身上。
“指定购物也不能全怨导游,我们也是被迫的。”小张说,很多地方的导游,都是“零工资”,旅行社通常不给导游发工资,还要事先向导游收取“人头费”,才让导游带团出去。人头费一般每人100元~200元。导游若想赚钱,只能自己想办法从购物点上拿提成。购物点一般给导游10%左右的提成。一个20人的团,要买两万块钱以上的东西,导游才能不赔。
新规:书面合同限制潜规则
新《条例》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和价格、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约定购物的,应当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一旦出现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的行为,或在旅游过程中强制滞留旅游团队、中止服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到1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