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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评比涉嫌违法行政“三宗罪”
世界经理人文摘 ( 日期:2007-05-28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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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行政权力或者以行政权力为背景进行名牌产品评定,不仅违背产品质量法的精神,也是对行政权的滥用

   日前商务部宣布暂停“中国畅销名酒”“第六届中国名酒”评比活动。无独有偶,许多企业也对质检总局推行的“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比活动的合法性、必要性也提出了强烈质疑,并予以抵制。

  政府部门进行名牌产品评比,有滥用权力、违法行政之嫌,是对公权力的亵渎,需要引起警惕。

  名牌源自市场认知而非评比认定

  所谓名牌,就是同类产品中市场认知度较高的品牌。名牌产品以其质量优良、稳定,或者具备某些方面的特征而被消费者所认可,是市场长期选择的结果。有些产品虽然在全国范围内不能说是名牌,但在特定地域内却往往属于知名产品;有些企业的产品有其特定的消费群体,在该群体内属于知名品牌,行政机关怎么能用统一的标准去评定,又如何能评出“世界名牌”。

  另一方面,如果被评定为名牌的产品质量出了问题,消费者恰恰是相信了政府的评定结果而购买了这些产品,授予名牌产品的机关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政府负有制止假冒名牌、保护名牌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而没有认定名牌、授予企业名牌产品称号的权力。评比活动遭到企业抵制,是社会对名牌产生规律认识的回归。

  行政机关评比为国务院所严禁

  行政机关乱评比的做法,正是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所禁止的。早在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目前各地区、各部门……正在举办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一律立即停止”。“今后,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得再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确有必要举办的个别评比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严格审核同意,然后统一归口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以后又相继进行过多次清理整顿。从商务部和质检总局对企业质疑、抵制的回应看,这两项评比,显然没有得到国务院的批准。

  名牌评比涉嫌违法行政“三宗罪”

  名牌产品评比所存在的问题,还不仅仅在于是否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同时还存在着违规设立机构、自我授权、用行政手段强制企业接受其所联系的社会团体管理,迫使企业参加其开展的评比活动等违法行政问题。

  首先,所谓授权,就是行政机关将本机关所拥有的权力授予其他机构代为行使,其前提是该机关拥有这项权力,而质检总局并没有依法获得进行“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定的权力。质检总局宣称,根据产品质量法制定《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方案》,开展“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比活动。对照2000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会发现,该法将以前的“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修改为“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把“名优标志”这一概念从法律中予以剔除。所谓“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比,并颁发证书、奖牌,在产品包装上应用,就是在授予企业产品以“名优标志”。这也正是产品质量法所禁止的行政机关“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行为,是对产品质量法的亵渎,而不是依法行政。 digest.icx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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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秦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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