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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车船税暂时不捆绑交强险缴纳
世界经理人文摘 ( 日期:2007-07-03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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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自7月1日开始实施。记者今天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地税部门尚未出台相关标准,车船税暂不捆绑交强险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此前的规定,从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这意味着,车主每年在购买交强险时,必须同时办理车船税。记者在今天采访时注意到,新版交强险保单中已经增加了“代收车船税”的内容,其中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当年应缴”、“往年补缴”、“滞纳金”、“合计”、“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和“开具税务机关”等八项内容。

    不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人保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由于我省尚未制定具体的税收标准,所以他们只能先做好记录,相信在未来几天内,各种车辆的收取标准就会出台。在收取标准出台后,对于已经缴纳了本年度车船税的投保人,下半年在投交强险时,只要出具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缴纳一份完税复印件,保险机构便可不再收缴。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若无法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须一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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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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