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庭汉还试图证明砖场的民工有一定的自由,他说,除了智障者外,其他民工都可以自己到砖窑外的镇上买东西,没有看守会跟着他们。
“你不怕他们跑了么?”公诉人问。
“跑就跑吧。”衡庭汉说,因为拖欠民工工资,所以跑了也不赔钱。那为什么从干活到睡觉,一直有人看守民工,还要在大工棚外上锁?在公诉人和法官的反复追问下,他没有就与这种说法相矛盾的上述事实给出合理的解释。
儿子称衡庭汉经常打人
衡庭汉的儿子衡明阳也是五位被告之一,他在法庭上称自己的父亲经常打人。
最严重的一次殴打,导致砖窑场一位民工的死亡。起诉书上称,2006年农历腊月的一天上午,陈志明(另案处理)以民工刘宝干活慢为由,指使赵延兵殴打刘宝,在追打刘宝的过程中赵延兵用铁锹打击刘宝的腰部和头部,将刘宝打倒在地,刘于第二天在工棚内死亡。
衡庭汉认为自己不应在此事中承担刑事责任。他说自己在刘宝死亡三个月前已回到河南老家。
衡庭汉是砖窑场的包工头,砖窑厂的“大老板”是王兵兵。衡庭汉于2006年正月经人介绍承包了王兵兵的砖厂,衡庭汉通过手下民工的劳动,从王兵兵那里拿360元/1万块砖坯的报酬。衡庭汉在法庭上称,他以350元的中介费“买”民工的钱都是王兵兵所出,王有一次还和他一起前往西安火车站以这种方式“买”了三个民工。
在民工刘宝死后,检察机关也认定,他和赵延兵等人一道将尸体埋在砖场后面的山坡上。
不过,在起诉书中,王兵兵被列为第四被告,他涉嫌的罪名只有一项:非法拘禁罪。
起诉书称砖场于2006年3月开工后至2007年5月27日间,衡庭汉为防止民工逃跑,先后雇佣被告人赵延兵、刘东升、衡明阳、赵丰弟(另案处理)等人为看守,负责看守民工,并指使安排看守人员如发现民工有偷懒不干活或逃跑的,可使用暴力进行殴打。砖场生产期间,民工每天干活时间长达16个小时左右,晚上民工都被锁在一个大工棚内,如出去上厕所,有专人跟踪看守,上完厕所后又把门锁上。为提高砖场的生产量,在砖窑刚灭火,砖还没有降温的情况下,衡庭汉等人硬逼民工去背砖,致使多名民工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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