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有何正当手续,记者不得而知。一名知情人说,医生可能有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另外从案发到审理有大半年的时间,之所以拖这么久,一是因为另外3人尚未归案,二是因为其间检察机关发回案卷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补充侦查的内容正是这几个医生之间的关系、不同医院的医生异地摘取器官为何走到一起及他们在本案中的具体行为。
事实上,卫生部的规定早在2006年7月1日起就已正式颁布施行。《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在这起事件中,几个医生是否存在买卖人体器官之嫌?法律界人士对此看法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医生不应当负法律责任。“医生摘取器官时,受害人已经死亡。这种情况只能认定医生行为不当,因为目前的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国家没有法律规定尸体是谁的。医生也是受蒙蔽者,也是受害人。如果能查明医生事先知道王朝阳杀人卖器官,才能认定医生与王朝阳属共犯。”长期研究医疗法律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说。
参与庭审的双方亲属说,检察机关在医生有罪无罪的问题上并没有下定论,只是说刑法没有规定医生摘取尸体器官当如何定罪,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医生犯有辱尸罪。
石家庄市的几名律师并不认同这一看法。“即便是普通人,也应该知道提取他人人体器官必须有本人或家属的同意,这是最起码的人伦底线。捐赠者的真实意愿是从根本上分离捐赠器官和获利期待的核心办法。”一名不愿具名的律师说。他们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几名当事医生和王朝阳之间已经形成了人体器官买卖的法律事实,至少,陈杰等人取走器官并付给王朝阳1.5万元报酬。事后,虽然医生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作为该领域的专业从业人员,应当了解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
退一步讲,如果医生们真是受到王朝阳蒙骗,认为他们是来提取执行死刑犯的人体器官,那么,在摘取器官之前,医生们是否需要确认捐赠者的意愿和获得司法机关批准?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作出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上,规定了三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收殓的;2.死刑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事实上,直到现在,仝革飞的七旬老母不知儿子是怎么死的,只知道事情发生后,“一个医生送来6.5万元‘赔偿’”,家里人瞒着老母亲,只说是出了医疗事故,怕她受到更大的刺激。
仝辉宇记得,哥哥的遗体被找到后不久的某一天,村里突然通知他上县刑警大队去一趟,在刑警大队办公室,他见到了陈杰和一名律师,双方草拟了一份协议,内容大意是医生们对此事过意不去,给仝家6.5万元补偿,仝家不再追究医生责任。仝家并没有拿到这份协议,协议还在公安机关。事后,仝辉宇替母亲保管这笔钱,“这也是医生们的一笔罪账。”仝辉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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