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垄断如何管――
反垄断执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如何协调
2006年,反垄断法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如何解决电信、电力、铁路等行业垄断问题受到公众的普遍关心,而类似“公务接待用指定品牌白酒”等行政垄断行为也备受关注。经过多次的审议和修改,此次通过的反垄断法对这些问题都有所回应。
反垄断法一方面承认了一些行业的特殊地位,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对此,黄建初解释说,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律制度,要和产业政策相匹配,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
同时,反垄断法对于这些经营者的行为提出了原则要求,即“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国家要对这些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而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设了专门一章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同时还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上述行为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认为,今后反垄断法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与行业法律不同规则、行业监管不同机构的协调问题。
经营者集中如何审查――
正常的经营者集中与垄断行为如何区分
“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取得支配地位。”黄建初认为,目前中国由于市场发育的程度不够,很多产业的集中度不够。因此反垄断法本身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只是禁止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正因为如此,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规定,相比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类行为更详细。世界经理人文摘[digest.icxo.com]而审查的标准多是原则规定,这也就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在正常的经营者集中和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之间进行区分。
反垄断法规定审查应该考虑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及其控制力、市场的集中度、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的影响、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显然,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来说,要真正完成好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仅有这些原则远远不够,必然需要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与反垄断法的规定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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