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员工们的说法,很多人贷款后并没有购房,而是存在银行,之后用来交付购买股权的费用。
上述赵女士是第一拨获得贷款的,据她描述,当时已经听到“有点风声”,就不敢用这笔钱,把25万元存在银行。此后,这笔贷款中的5万元被用于装修,另外的20万元则变成了宁波银行股票。
另外,这笔以购房和装修名义发放的贷款,在实际操作中从有息变成了无息。得到的宁波银行员工当初签署的购房《个人担保贷款合同》显示:“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借款本息。”合同规定,月利率4.32‰,折合年利率为5.184%。
参与此次贷款的孙女士称,在自己贷款后并未缴付任何利息。按照合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贷款25万元的年息约为1.3万元,每月约为1000元,按季度付约为3000元。但孙女士坚称:每个月拿到的工资都很正常,而且未收到过任何利息清单。
曾有宁波银行员工就无息贷款一事上访宁波银监局,该局的答复是:“经核查,宁波银行职工贴息贷款利息从历年累计的应付工资结余中支付,银行按期收到贷款利息,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此也进行了核实。同时,中介机构还查明,该行员工贴息贷款利息计入每位员工的薪酬总额,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北京奥迪特会计师事务所邓江红认为,企业用历年累计应付工资结余支付员工贷款利息,有侵害股东权益之嫌,应当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如果国资持有较大比例,则还有侵害国有资产嫌疑。据公开资料,宁波银行上市前,宁波市财政局仍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3.17%,而2004年增资扩股前,宁波市财政局持股比例为22.44%。
对于宁波银行的上述做法,宁波银监局也曾要求做出整改,即自2006年12月1日起发生的利息由贷款员工直接支付。
内退员工的反映信称:“即使贴息贷款从2007年被纠正,但最起码宁波银行高管们明知故犯,集体挪用巨额资金5亿近三年时间。”
质押股权换贷款?
宁波银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称:部分员工受让本行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其向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股份质押贷款。
经过2004年的第一波内部股权认购之后,在随后的两年,宁波银行一些员工进行了增持。
据宁波银行提供的资料,2005和2006年股权增持人员为支行行长助理以上的管理人员,其中部分人员入股资金来源于增持股份前已经认购的宁波行股份质押给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获得的贷款。
宁波银行为本报提供的该份资料中还有这样的描述:虽然员工15名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其向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质押贷款1346万元,不符合有关监管机构关于贷款使用的要求,但这些人员已通过合法途径全部偿还了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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