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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挪而未用”既遂还是未遂?
世界经理人文摘 ( 日期:2007-09-11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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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经理人文摘[digest.icxo.com]消息:“挪”是前提,“用”是目的。但对于“挪用”犯罪而言,并不是以行为人实行了“用”的目的才构成既遂;挪用公款罪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款的使用权不受侵犯,在公款被行为人从单位挪出之后,公款就失去了单位的控制。不管公款是否实际被使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公款的使用权就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对于“挪而未用”的情况应该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既遂形态。

    “挪而未用”,指的就是行为人将公款从单位挪出之后,公款尚未被实际使用即案发的情况。比如以下案例:2003年12月3日,某县一供电所所长吴某将辖区内一水泥厂上交的10万元电费收取后私自存放在家中,意图用于赌博但一直没有实施。2004年1月8日,该县供电公司在清理拖欠电费时,吴某案发。吴某将公款挪出的目的是为了赌博,但是其一直没有将公款用于赌博。吴某“挪而未用”的行为的定性决定于挪用公款罪中“挪”与“用”的关系问题。

  ■“挪而未用”构成挪用公款的既遂

    对“挪”与“用”的关系问题,学界观点较多,从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角度看,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无罪论,该观点认为,“挪用”即是“挪+用”。“挪”的意思指移动,“用”的意思指使用。由此可见,只有既挪又用公款的行为,才能叫做挪用公款,只挪未用的,不构成本罪。第二种是未遂论,即认为,行为人挪用的目的是用,只挪而未用的,是挪用未遂。第三种是既遂论,此论有学者认为,“挪”是前提,“用”是目的。但对于“挪用”犯罪而言,并不是以行为人实行了“用”的目的才构成既遂,对于“挪而未用”的情况应该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既遂形态。还有学者认为,本罪并不是复合行为,而是单一行为。只有“挪”是本罪的实行行为,“用”只是“挪”的后续行为。由此可知只挪未用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既遂。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挪而未用”构成挪用公款的既遂。挪用公款罪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款的使用权不受侵犯,而从法益侵害的角度来讲,本罪从公款被行为人从单位挪用出去,公款就失去了单位的控制。不管公款是否实际被使用,本罪的客体,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公款的使用权就已经受到了侵害,而其从公款挪出去的那一刻起,挪用行为对公款的侵害就达到了最大化。而且从刑法的“危险递增理论”来看,此时国家刑罚权的介入应该是正当与必要的。当然,有人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即挪用公款必须归个人使用的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挪而未用实际并没有使用公款,怎么会构成犯罪呢?笔者认为:(1)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有两个“用”存在,一个是“挪用公款”中的“用”,另一个是“归个人使用”中的“用”;(2)要区别“挪用公款”与“归个人使用”中“用”在本条文中的意义,“挪用公款”中的“挪用”是一个单一行为而非“挪”与“用”的复合行为,规范的是将公款脱离单位控制的行为;而“归个人使用”中的“用”规范的是将公款脱离单位控制后将其归他人使用的行为;(3)“挪而未用”中的“挪”指的就是“挪用”的简称,而“挪而未用”中的“用”就是“归个人使用”的简称。“归个人使用”是“挪用”的目的行为,属于主观要件,挪用出去后犯罪目的的实现并非本法主要进行刑法控制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从单位挪用出来,就已经侵犯了单位对公款的使用权,符合其他构成要件的,就已经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至于规定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意图,主要是为了强调挪用公款罪惩罚的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犯罪目的的实现与否不影响本罪的既遂。 digest.icx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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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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