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理人文摘[digest.icxo.com]消息:未了局
如果走法律途径,根据当年的合同规定,双方若出现纠纷,解决方式必须经合同规定的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而不能在中国国内提起诉讼,目的就是防止各自国家的司法机构保护本国企业。
可以说,达能的这一招非常“狠”,因为仲裁是针对合资合同进行,主要看双方是否违约,娃哈哈显然有些“理亏”。
但宗庆后强调自己没有违约的理由包括,当初合资合同就有失公平,“非竞争性条款”只限制中方,而没有限制达能,达能在中国陆续购买乐百氏、光明、蒙牛等竞争企业的股份,违反了“非竞争性条款”。
此外,娃哈哈商标的转让并未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批准,双方是以“阴阳合同”欺骗政府,该合同是个无效合同,且合资10年过程中达能投资不到位、不懂管理、错误决策、态度蛮横,合资公司的发展更多在于宗庆后的正确决策及所建立的联销体渠道。
虽然大部分人都会同情宗庆后付出艰辛后所遭遇的结果,但从尊重契约和法理的角度,娃哈哈能够在仲裁中获胜机会现在看起来比较小。如果裁决娃哈哈集团确实违约,对宗庆后的打击将是巨大的,他必须为违约成立的30多家非合资企业付出代价,或者赔偿达能损失,或者关闭企业。
1986年,我国加入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纽约公约》,按照仲裁规则,仲裁结果不能上诉,而且可以在中国和任何一个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强制执行,而不做实体审查,除非违反公共秩序。
尽管如此,仲裁的结果仍很难预言,“合同中的一句话就可能会改变仲裁结果。”国际商会仲裁院委员、DLAPiper律师事务所中国事务部执行合伙人陶景洲告诉《环球企业家》。对宗庆后来说,现在急需做的就是成立一个法律专家团队,搜集所有的历史旧账、合同、往来文件、过去的成功判例,为应对仲裁做足准备。
在国际仲裁界有一句行话:“仲裁的好坏是由仲裁员的好坏决定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厅包括三名仲裁员,其中两名需要由企业各自提名,因此对娃哈哈来说,找到一位独立、公正、权威并且认可娃哈哈集团的仲裁员非常重要。
由于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确定第二、第三位仲裁员需要时间,因此这一仲裁过程可以长达一年,也可能是两年、三年。
毫无疑问,若真正执行国际仲裁结果,对于达能和娃哈哈来说都将是一场噩梦。推翻十年合资之姻,换来一场双输结局。因此,寻求私下和解,无论对娃哈哈品牌还是两家企业来说,这都会是更好的选择。
如果在仲裁结果出来之前双方提前达成和解,那么未来的和解方式大概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达能主动做出让步,为了保证其中国战略的继续实施,达能有可能向娃哈哈集团或其它企业转让部分或全部合资公司股份,合资公司由娃哈哈集团控股,以此换取非合资公司业务全部注入合资公司。
第二种是宗庆后做出让步,非合资公司51%股份注入合资企业,宗庆后获得远大于40亿元的补偿,娃哈哈商标依然属合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