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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追讨加班工资未获法院支持
世界经理人文摘 ( 日期:2007-09-19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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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经理人文摘[digest.icxo.com]消息: 双休日在马路设摊促销是加班,那么节假日在家接听公司电话也属于加班吗?近日,徐汇区法院对一起加班费纠纷作出判决:认定员工在双休日替公司设摊促销属于加班行为,但对节假日在家接听公司电话不认定为加班。据此,判令挪亚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郭先生加班工资200.76元,2007年3月的工资差额690.17元;支付计女士2007年3月的工资差额690.18元。
 
    2002年7月,市民老郭和妻子计女士退休后发挥余热,分别在挪亚公司里担任办公室主任和主办会计。老郭称原先逢节假日公司会安排员工轮流值班,可2002年8月后,公司便将两部热线电话转移至他们家中,让夫妇俩负责节假日时的产品投诉、订购和销售等业务。此外,双休日老郭夫妇俩还替公司设摊促销。
 
    今年2月,计女士的劳动协议到期,老郭也一同向公司提出辞呈,两人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但遭到拒绝。3月29日,老郭夫妇俩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2002年8月至2007年2月间468个休息日、44个法定假日共计13万余元的加班费,以及今年3月份的工资差额。可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公司和老郭夫妇均不服,双双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将单位电话呼叫转移至原告家中。即便该主张成立,也无法得出由原告在家接听电话,代替员工轮流值班的形式就是属于加班行为。因此,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被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设摊促销加班的具体时段、数量,以及给予调休的情况,故被告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张自追索之日起逆推两年的工资。原告于2007年3月29日申请仲裁,其可主张自2007年3月29日起逆推两年的加班工资。但2005年3月29日以前的加班工资已超过追索期限,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digest.icxo.com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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