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理人文摘[digest.icxo.com]消息:近日,新浪和搜狐两大门户网站关于奥运赞助商广告经营权归属的口水仗,引来了无数看热闹的门客。
此前,一些媒体引用的北京奥组委相关负责人在不同场合的一些言论,看上去也有矛盾之处——部分媒体报道“奥组委已经认定新浪违规”,另一些则是“奥组委还在讨论之中”。
其实,这都是断章取义的结果。
9月13日,搜狐公司副总裁兼奥运事业部总经理陈陆明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掀起了两份关键合约的神秘面纱——《北京2008互联网内容服务赞助协议》(下简称《赞助协议》,合同编号:050120)和《北京2008年奥运会互联网广告和赞助销售许可合同》(下简称《许可合同》)。
这两份契约均为北京奥组委同搜狐公司所签署。陈陆明称,这就是支撑搜狐“独家经营互联网奥运广告”的法律依据。
随着两份关键合同内容的首度曝光,一切纷乱的猜测或将终结。
记者看到《赞助协议》上写着:“赞助商可以在现有的媒体类型中投放广告(不包括互联网)”。
其含义是,现有媒体主要指传统媒体形式,即电视和报纸、杂志等平面媒体,而在北京赞助商(包括2008年北京赞助商、北京合作伙伴和各级供应商)在互联网上的组合LOGO的宣传仅限于企业内部网站。
“也就是说,按此规定,北京赞助商根本就不允许在互联网上(自身网站除外)投放广告。”陈陆明向记者表示。
那搜狐又为何口出“独家”狂言?
陈陆明又展示了另一份补充的《许可合同》。他表示,这是搜狐后期同国际奥委会艰苦谈判的结果,谈判时间长达9个月,“最终国际奥委会答应将网络广告许可权通过北京奥组委转让给搜狐。”
奥运赞助协议:
封闭互联网奥运广告之路
在陈陆明出示的《北京2008互联网内容服务赞助协议》原件上,记者看到了北京奥组委执行副主席王伟与市场开发部部长袁斌的签名。
该合约对赞助商的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奥运标志的使用方面也有具体说明:赞助商可以把北京奥运会标志与企业LOGO放在一起形成组合标志用于广告宣传,但是投放的媒体并不包括互联网。在互联网领域,赞助商的权益只限于将组合标志放到企业的主页上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