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跳槽是否属竞业禁止
10月22日,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培训时间认定问题。郑志宏认为,原云南航空公司与东航云南分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双方没有权利义务的承继关系。自己系空军转业,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以前就具备了飞行经验及工作技能,故不需要过多的培训。同时,自己从空军转业至航空公司工作到1999年8月任机长前,均作为副驾驶职务在民用航空器上服务,根据相关规定,国家禁止在民用航空器上进行飞行培训,东航及其云南分公司把自己在成为正驾驶之前飞行的时间都列入培训时间的做法,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
东航及其云南分公司则认为,郑志宏曾在空军服役12年,但其驾驶的是空军的机种,与民用航空机种是两回事。郑志宏从转业到成为本公司的正驾驶、机长,需要一个不断成长的过程。1999年公司批准郑志宏成为正驾驶,由于其在此之前的飞行时间均达不到驾驶波音737的标准,故其间的带飞时间均为培训时间。
二、竞业禁止问题。郑志宏认为,飞行员也有辞职的权利。自己与东航及其云南分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自己依照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在飞行运输淡季提前30日向航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东航及其云南分公司主张法院判决自己在三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劳动部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属于约定义务,但自己在与东航及其云南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并无相应的规定。根据东航公司《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中的规定,机长、副驾驶的职责是执行飞行任务,并不负有保密义务。东航及其云南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郑志宏知晓公司的相关商业秘密,而且自己现在并没有在任何一家公司任职,故没有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必要。
东航及其云南分公司认为,郑志宏从事的飞行员职业具有高度的机密性、专业性和特殊性,其在从事飞行员职业期间,掌握了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并在专业技术培训活动中掌握了大量属于公司秘密的执业技能。机长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自然掌握着公司的高级商业秘密。因此,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郑志宏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
由于郑志宏拒绝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法庭宣布休庭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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