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优惠税率 免税政策
世界经理人文摘[digest.icxo.com]消息:新企业所得税的各项过渡优惠政策现已全部浮出水面。日前,国务院赶在新税法实施之前下发了《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一)》)和《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简称《通知(二)》)。明确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过渡性税收优惠。
原享15%低税率企业
今年调至18%
《通知(一)》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而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通知(一)》还将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制定出了《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共计30项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文件还将在过渡期延续。相关优惠政策包括深圳、珠海、汕头等经济特区税率为15%;经营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企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税等等。
特区新设高新企业
“两免三减半”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的过渡优惠,国务院还另外发出了一则通知。在《通知(二)》中明确规定,上述企业在限定的这两个区域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年免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税率减半征税。
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务院明确规定以上所指经济特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