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三:住房困难与收入困难混为一谈。
少数媒体将住房困难与收入困难混为一谈,认为两者是必然联系的关系,这是重大的误解。历史上的福利分配制度并非按收入解决住房的,职工所在单位与政府的职能占主导地位,而收入当时基本是平均化的,差距较小。市场经济改革之后,收入发生了变化,有的大大提高了,但也有因下岗失业而降低了收入的。许多收入低的家庭并非住房困难,而相当一批收入提高了的家庭并不是一定有能力独自用市场化的方式改变居住的条件,两者之间差距巨大,且极不平衡,有房住的不一定收入高,中等收入的家庭不一定住房好于低收入家庭。
并且这两者都是一个变化的动态,并非今天统计的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户,在廉租房建设的两年周期中不发生变化。如有的可能收入提高了,有的可能因市政建设拆迁等原因住房条件改善了。这本是动态和长态的变化过程,但却有媒体在质问地方官员为什么不按现有统计数一次性建设足够的廉租房。
误区四:按全国的统计数据衡量地方的特殊性。
中国的土地收益数值巨大、财政收入数值巨大,但各地的情况极不平衡,有的地区的收益较低且财政收入无法保证正常的执政,要靠转移支付来维持。因此各地的困难不可能一刀切的平衡解决。这是历史经济发展原因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造成的。想在一天之内让各地政府都同步的建设廉租房、同步的解决扩大面积的问题,本就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发达地区可以有较大的资金投入,但非发达地区也许要靠中央政府支持,必然拉大了地方之间的差距,仅用全国的统计数据去计算各地情况只能是一种误导。
误区五:将社会保障体系当作财富的再分配。
住房社会保障只面对特殊住房困难并收入低无法靠其他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因此各地的廉租房保障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都制定了明确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现有住房条件的限定,只有符合该标准以下的家庭才能享受保障,而超过了该条件的家庭则无权分享国家的优惠。保障是人权的安全网,但绝不是弹簧床,更不是一种国家财产的再分配。
采访中一个三口之家居住45平方米的住房,虽未提高生活质量且收入难以购买商品房,但并不是廉租房的供应对象,更不是现标准中的住房困难家庭,不能靠保障去解决住房问题。
误区六:低收入家庭不应进入商品房行列。
采访中多次听到媒体的记者与主持人问我,在商品房价格高涨中低收入家庭如何购买商品房的问题。需知道所有的中央或国务院文件中从来都没有过要求低收入家庭购买商品房的条款,不能用低收入的家庭来衡量商品房的房价。
任何国家都没有从低收入的穷人家庭中收取了大量的巨额土地出让金之后,再用商品房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先例。低收入家庭应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屋、廉租房等保障。在中国是指至少是在不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划拨土地上建设的住房,而绝不应是拥有自主产权的商品房。当然不排除靠原有房产变现或拆迁安置等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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