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七:经济适用住房的非完整产权。
许多民众会误解认为经济适用住房是花钱购买的,当然可以出租获取收益、可以自由卖出。道理很简单,按现行的中国土地制度,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不得自由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是国有划拨的,是政府无偿提供保障而免除了土地收益的,土地产权仍归国家所有,土地的收益权也在国家。
而出租则违背了政府提供住房保障的初衷,也违背了分配公平的原则。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中尚有土地的基本权利,自然也应有权获得出租与转让的升值收益,而只有在保障住房的权利上政府才会放弃收益权形成保障。
尽管我个人认为经济适用住房上的“砖头”补贴无论如何都无法比“人头”补贴更为公平合理,但至少在目前阶段还是能对提高住房标准与质量起到保障作用的。
误区八:贫穷不是一种权力。
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就有立法给穷人发面包的记载,此后更多的国家为保证人口的增长都有救济穷人的法律,包括1816年英国恤贫法之后的历史,直到联合国成立之后的有关人权、居住权等各种公约,都要求各国政府应对贫穷、贫困家庭给以包括住房在内的各种救助与保障。
但并不等于贫穷变成了可以向政府伸手要求救助的权力。
有阶级斗争的时代,“贫穷”似乎变成了“革命”的符号,暴力革命也就好像成了穷人的“权力”。但革命成功之后,“打土豪、分田地”让过去的穷人变成了有产者,直到改革之前大约中国几乎大多数的家庭虽然很穷但都变成了国家的主人。只有那些被称为是地、富、反、坏、右的份子及他们的家庭、亲属、子女成了这个社会中生活最困难的赤贫一族。那时似乎贫穷并没有任何权力,也得不到任何的救助,并不受联合国人权公约等条约的保护。
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先生明确的提出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开始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推行市场经济了,也同时产生了贫富之间的差别。
政府当然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医疗、教育和住房等等。当然应无偿或部分补贴的帮助那些暂时处于贫穷状况下的家庭。但不等于让贫穷变成了可以伸手的权力,因为相对于城市中的贫穷,还有农村之中的贫穷。如果将贫穷当成权力,则那些农村之中的更贫困家庭是否应有更多的优先权呢?
贫困是个相对的比较过程,所有的中国人都是在改革之后从贫穷开始逐步富裕起来的,仍处于贫穷的群体当然需要政府提供帮助,但绝不能将贫穷当成一种伸手的权力而永远的睡在贫穷的包袱上、拖社会发展的后退,更没有权力用贫穷做大旗而攻击政府的保障政策。
当政府用保障性措施部分的改善了贫困家庭的住房条件,用财政补贴来进行救助之后,贫穷可能依然存在,但却比尚未完全获得的政府救济的贫困家庭好得多。财政的转移并不会创造财富,只有彻底的消除贫穷时,社会财富才会增长、社会才会进步。
而利用贫穷向政府伸手的社会风气应坚决的打击,以保证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几天的不同采访中,从不同的提问中明显的可以看出还有许多对现行政策的误解。看来政府不仅要出台政策更要正面的宣传,以防止被媒体的编导们误解,而从误解的角度来宣传与传染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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