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黑社会 黑社会团伙 李明峰
据人民网报道,吉林省辽源市的李明峰终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行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此,这一在当地轰动和舆论多时的案件尘埃落定。
按理说,判决书已经说清楚了,是“有期徒刑13年”,我怎么还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呢?这是因为在报道中有一段背景介绍把我弄糊涂了。我把这段文字照录如下:
“李明峰,男,41岁,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源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伤害,于1995年被辽源市公安局教养二年;曾因寻衅滋事,于1997年被辽源市公安局教养二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12月26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1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6年3月21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细读这段文字,你会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李明峰“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可是,接下来,又“于1995年被辽源市公安局教养二年”。如果我们假设李明峰在里边改造得非常好,认认真真地服满了三年刑(服满了吗?刚一出狱就又犯罪了?就立刻被抓被判了?令人怀疑呀!)的话,那么,下边发生的事实就无论如何也说不通了:李明峰“于2000年12月26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1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同志们啊,四年刑期,没呆满一年!不会是减刑吧?怎么减不也得刑期过半吗?是立功了?是得大病了?是的,我们可以找出N个理由让他出来,是不是就因为他是黑社会的老大,所以才会有这N个理由呢?普通百姓会出来吗?所以接下来我们就要想了:李明峰从1984年起就不是被判刑,就是被劳教,其中劳教就达两次,他是不是也都在里边呆满了刑期(劳教期)呢?
由此,我们就不得不怀疑他这次的13年刑期,究竟会呆上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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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最能代表香港文化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