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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强暴性爱时掐死歌女只判六年?
每个人的生命在世上都是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于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之下,同一个国度的人来说,不管是你身为何职,当你触犯国家制定的法律时,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惩罚!在中国民间,时常听到传言:“中国制定的法律在小老百姓身上百分之百的灵验,而在霸者身上就去失去效应。”人们说“你想要公正吗?你想要平等吗?那就看看你的‘权’头是否够大,看看你霸道的程度是否够狠,‘权头越大,霸道越狠,法律在你的身上便会越加的灵验。”这并非人们闹情绪在发牢骚,事实证明现实诉社会里,这样的情况是常见的。很多的时候,人们都在思考,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近闻,河北沧州河间民警张东岳掐死歌厅女余某案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在公元二00七年的九月,肃宁法院以过失杀人罪一审判处张东岳有期徒刑6年,死者家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也被驳回。随后,死者家属向沧州中院提起上诉。经过漫长的等待,最近,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据沧州中院法院审理认定,张东岳与被害人余某在张东岳的“桑塔纳”轿车上发生性关系时,为寻求刺激,张东岳应邀帮助被害人余某共同用手掐余某的颈部。发现昏厥后,张东岳同他人将余某送河间医院抢救,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张东岳为寻求性刺激,用手掐被害人的颈部,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但其对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是过失,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张东岳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来沧州中院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之透彻,的确让人由衷的佩服!然而再美丽的谎言终究有被揭发的一天。从整个案例的判定上看,吾辈小民亦能这其中存的猫腻不少?
一、张东岳在“桑塔纳”轿车上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为寻求刺激,张东岳应邀帮助被害人余某共同用手掐余某的颈部。不知沧州中院法院可否解释清楚什么叫做“张东岳应邀帮助被害人余某共同用手掐余某的颈部”。照此看来,是死者余某人病的不轻了!这分明是张东岳畜性大发,施暴力的行为,沧州中院法院却欲盖弥彰,不知玩的是什么花招?
二、张东岳同他人将余某送河间医院抢救,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医院大夫的询问笔录证实,受害者余某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那么沧州中院法院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又是如何形成了。这有意偏袒罪犯张东岳之心,让人一目了然。看来沧州中院法院是有意在考验中国现有法律的公正了。
三、张东岳为寻求性刺激,用手掐被害人的颈部,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但其对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是过失,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张东岳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
用暴力要求性行为,遭成对方死亡,明显是故意杀人之罪。经沧州中院法院鉴定又成过失行为!且说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这一轻也就从原本可以判死刑轻到有期徒刑六年。依此看来,这沧州中院法院里面的水很深,油水是很多了。从法院的审定来看,弱势死者余某人其冤魂看来是大庙不收,小庙不要,阎王不理,只能才期做孤魂野鬼了!
民警施暴力性爱时掐死歌女,法院说是过失行为只判六年,欺瞒的程度是很高明!然而无疑给中国现有的律法一记耳光,要知平日社会一直在宣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民警施暴力性爱并掐死歌女只判六年,明眼人一看,显然是有失公允的。做为一名民警来说,知法犯法,为满足自己的私欲,施加暴力行为,光这条罪行判他六年徒刑也显轻了,更何况是剥夺了他的生命权。如果此案按沧州中院法院维持了原判成立,恐怕今后的社会象诸如此类的案件将会直线上升,结果只会多了一些弱势女性的死者,多了一些对女性施暴力的男性!
在这里,我们做一个假设,如果是歌女杀死民警,不知沧州中院法院会是怎样的审定?